稅收服務,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敢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,其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于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。納稅人享有稅收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。稅收服務行為作為稅務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,在稅務機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恰當?shù)芈男蟹盏牧x務時,納稅人有權尋求法律救濟。優(yōu)化稅收服務,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,促進稅收管理,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全面進步,使稅收事業(yè)得到穩(wěn)步發(fā)展,進而促進經(jīng)濟繁榮,國家富強。
稅收服務的主體
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,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收服務有著關系。其一是稅務機關;其二是中介機構,如稅務師、律師、會計師事務所等:其三就是社會媒體。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收服務主體中,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收服務的主體資格。原因在于,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收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。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?shù)拿袷路申P系。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本文探討的范圍。媒體所提供的稅收服務,與納稅人之間并元對等關系。由此可以得出: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收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。
稅收服務的客體
在稅收執(zhí)法實踐中,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服務在不同的地區(qū),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(qū)別,那么,這些行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稅收服務行為?回答是否定的。因為,不具體規(guī)定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服務的種類或方式,將在法律責任上加重稅務機關的負擔,事實上,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一方向值得提倡。但是,從法律的角度,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。事實和法律的規(guī)定要求:提起稅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(guī)定的稅收服務行為。
稅收服務的對象
稅收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收服務的行政相對人?!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谄邨l規(guī)定:“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普及納稅知識,無償?shù)貫榧{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?!边@就標明了稅收服務是一種法律行為,因此,所有的納稅人都有接受這種服務的權利。由此,我們也可以得出:稅收服務行政救濟的提起具有普遍性,稅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較大的危險性。